生态环境部出台新规,ODS监管再发力

发表于: 2019年12月18日

近日,生态环境部针对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发函说明:“关于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”,进一步明确了聚氨酯行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(CFC-11)的违法行为认定。

在短短90天内,生态环境部已经连发了三文两标准:

2019年8月30日,发布《关于<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>中 “生产”概念的法律适用意见》;

9月20日,发布《关于<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>中“使用”概念及“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”的法律适用意见》;

10月31日,发布《组合聚醚中HCFC-22、CFC-11和HCFC-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 顶空/气相色谱-质谱法》和《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 CFC-12、HCFC-22 CFC-11 和 HCFC-141b 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 便携式顶空/气相色谱-质谱法》;

11月26日,发布《关于<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>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》。

从8月30日到11月26日,不到90天的时间里连发三份法律适用意见及两个配套标准。可见我国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积极推进“监管立法”,重视涉ODS(消耗臭氧层物质)非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。

而从数据来看,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程总体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。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框架下,我国累计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量的一半以上,但对ODS尤其是CFC-11的监管依然不能放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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